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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天馗律师,北京企业风险防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当事人因该过失所承担的,称缔约过失。其构成要件包括:
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缔约上过失属于过失,而非无过失。
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依传统民法理论,缔约过失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使相对人受到了损害承担的赔偿。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相关的合同损失索赔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才可以。好了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存在。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