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2月16日 来源: 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gsjzqfkls.com/

 信天馗律师,北京企业风险防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

合同保全主要的目的也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保全又具体分为了代位权和撤销权,那么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呢这是对于合同保全要了解的必要内容。下面,就由就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来为大家做具体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您进一步了解合同保全的相关内容。

把握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因为赌博、买卖婚姻违法 行为形成债务,或因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总之,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债 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3.期限性。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依照合同法解释的精神,人们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上述四点被有的学者称为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 同时,代位权行使的消极要件则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为这些权利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同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联系,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安置费等权利,这些都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 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以上的内容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保全的应用,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合同保全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网站上直接提出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的为您解答的。

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是为了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这也是大家关于合同保全所需要了解的知识,关于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下面,就由为您带来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周密细致化的趋势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 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 仅及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上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力。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须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其效力已涉及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被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立法者何以突破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传统民法拥有合同制度可资运用。一般认为,合同属于由债的效力引申出来的 一般担保,即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了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因此,财产的状况对于债权人债权的 实现是休戚相关的,而且该财产不仅仅是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还是全体债权的共同担保,所以当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债权,即使责令债务人承担民事,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全部清偿、甚至全部不能得到清偿。由此可见,合同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上有其明显不足之处,要受到财产多寡 的限制,而且会同只能制裁债务人于其不履行之后,过于消极。[2]于是,民法上又引进了特别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金钱的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制度。特别担保制度由于其不受或者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对于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需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难逃财产减少而害及债 权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有鉴于此,法律在合同和特别担保之外,设置合同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 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合同保全制度与合同制度、合同担保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负起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作用。

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作为 承担合同基础的财产,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否则如果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而无限制,那么合同也将无用武之地。同样,特别担保中人的 担保,不过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增加了保证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财产而已,同样存在“财产”的保全问题,同物的担保相比,合 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当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便当然地拥有保全的权利。从这一角度出发,人们认为保全如同债权所具有 的请求权、执行权、保有权、处分权等权能一样,应为债权固有的权能。债权保全制度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相互为用,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周密细致化发展趋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就是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希望对帮助您进一步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如果您在合同保全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直接对在线律师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您的疑惑的。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