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财税政策向哪些方向做出调整 公司改制债务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日 来源: 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gsjzqfkls.com/

  信天馗律师,北京企业风险防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税政策向哪些方向做出调整

随着监管理念的转变以及监管手段的灵活,管理层今年以来在资源有效利用、企业重组改制、产业结构调整三个领域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体现出管理层运用包括财税杠杆在内的各种经济手段干预经济运行,对部分行业的未来发展或扶持或限制的倾向。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增长,资源供应渐渐趋紧,日益成为经济发展进程的瓶颈。在此背景下,管理层运用税收杠杆功能,整顿开采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2006年3月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部分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

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将陕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江苏省提高至每吨2.5元,黑龙江省提高至每吨2.3元,江西省提高至每吨2.5元。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车用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

2006年5月1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等等。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从目前情况来看,煤炭、石油等产品的资源税仍然偏低,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约束有限、尚难完全达到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初衷,但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资源税将呈稳步上调态势,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影响也将显性化。此外,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调控也将逐步增强,部分产品的出口税率有望继续上调,以控制有关产品过度出口,调控生产总量。

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今年以来,财税政策的另一个着力点是支持企业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目前,这些财税政策主要体现在银行、能源、电信等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身上。

2006年3月8日,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对直接增加建-行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增值142亿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建-行按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由此计算扣除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2006年3月13日,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称,鉴于农-行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帐,同意该行将2000年底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底。

2006年3月1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2005年-2011年,对网-通集团所属上市公司收购的北方四省电信业务资产中,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资产评估增值25.81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网-通的资本公积金等。

2006年3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中国银行2004年度之前含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并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

200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国*行、**资产公司2004年向**集团转让111.43亿股中石化股权1.80元/股和2005年转让28.7176亿股中石化股权2.10元/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历史包袱、运营机制等原因,国有大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进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财税政策及时为其“减负”,有助于这些大型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加快转制步伐。今后,不排除财税主管部门对其它进入改制重组程序的国有大型企业助一臂之力。

协助产业结构调整

近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煤炭、水泥、焦炭、铝、铁合金、电石、纺织等行业先后进入管理层的“法眼”。相应地,金融、财税等政策亦配套出台,为产业结构调整保驾护航。

2006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等。

2006年4月27日,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完善资源补偿机制及资源税费政策;继续对电解铝产品出口执行取消退税政策,严格禁止氧化铝加工贸易等。

2006年4月29日,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要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增加科技研发投入;调整**机械进口关键零部件的税收政策,提高国内**机械整机的竞争力等。

此外,在铁合金等行业结构调整方案中,管理部门也提出了财税方面的鼓励或限制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在本轮产业结构调整中,管理层综合运用财税、信贷等多种经济手段,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继续给予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规范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公司改制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改制债务怎样处理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改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分为整体改造和部分改造,所谓整体改造就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或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造的特点是企业依法将其全部资产投入到改制后设立的公司,原企业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改制后的公司不仅承接原企业全部资产;而且整体承接原企业债务。原企业债务依法应当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担。所谓部分改造就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或者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部分改造的特点是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造为公司,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改造后的公司与原企业债务的承接关系存在着以下几种实际情况,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企业既以部分财产又以相应部分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已经依法转移,该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

2、对所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虽然债务未依法转移,但是新组建的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该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这样有利于企业改制前原有债务债权的实现;

3、原企业因部分改造而无力偿还债务或以优质财产实行部分改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防止利用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一、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资产管理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

二、公司分立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也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亦作出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基本明确,但是还不够具体,实际操作仍然遇到不少障碍。

《改制规定》将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约定承担民事;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全部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承担了连带的分立企业,如果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约定了份额,有权按约定的份额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追偿。使确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