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谁来赔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3月18日 来源: 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gsjzqfkls.com/

  信天馗律师,北京企业风险防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谁来赔

  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谁来赔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案例:

  2013年7月某日,何某将摩托车寄放在龚某家,第二天,何某去龚某家骑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已不知去向,龚某亦不能说明摩托车的去向,何某便向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报案,确认摩托车被盗,且至今未破案。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询问双方时,双方均认为摩托车的价值为约10000多元。那么龚某是否应当就其无偿保管行为承担赔偿

  法官说法: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在接收何某的摩托车后负有管理保管物不被毁损、灭失的义务,现何某寄放在龚某处的正三轮摩托车被盗,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尽了保管义务,故龚某负有,对何某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龚某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龚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不具备安全防范条件的情况下,没有拒绝何业友停放摩托车的要求,且没有对何某进行特别的提示,变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存放物的安全,对何某摩托车遗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

  何某对相关房屋不具备安全防范条件的情形是明知的,且未对停放的摩托车加锁防盗,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本案中,本院酌情确定,对于摩托车遗失所造成的损失,以由何某自行承担80%的和龚某承担20%的为宜。基于双方认可摩托车的价值为10000元的事实,龚某应向何某赔偿损失2000元,故对何某因摩托车遗失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向龚某赔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无偿保管合同如何承担法律。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龚某未到庭,不能证明自己尽了保管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故由龚某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二审法院在龚某到庭的情况下,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按分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到底是否应当按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无偿保管合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如果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就推定其有重大过失。在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如果没有重大过失,就完全不承担赔偿,不存在一般过失减轻赔偿的情形,故二审法院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有待商榷。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核心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侵犯其他共有权人优先购买权,擅自出卖房屋,商品房预售违法,受到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等等。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

  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