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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企业的环保问题

添加时间:2017年2月22日 来源: 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gsjzqfkls.com/
  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作为收购方的外国企业或外商比较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便是目标企业的环保问题。
有些目标企业由于建厂时间长,排污处理设备陈旧,因而会受到环保部门的查处。但是由于各地环保部门查处环保块规的执法行为和程序不够严格和统一,因而,对排污超标企业的处罚往往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每年都会有不定额的罚款。并且由于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对其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样,外资购并方通常会对环保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程度的疑问,并担心在并购完成以后会因环保问题承担很大的责任。因此,环保问题在外资并购中常被收购方视为并购的重大风险之一,并影响到并购价格的确定。
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为关注的是,对目标企业已经产生的环保问题,并购后的企业及其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控股权转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极有可能要由收购方委派)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责任有以下三种:(1)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国家或他人因污染而发生的损失;(2)刑事责任,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就企业而言,通常为企业负责人)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3)行政处罚,即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造成污染的企业仅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即因排污超标而被罚款。而关于刑事责任方面,实际上,造成污染的企业负责人仅对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承担责任,而对企业以前的经营活动造成的污染,通常不会追究现有的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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