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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产业安全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5日 来源: 杭州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gsjzqfkls.com/
     新设企业和并购成为我国吸收外资的两种方式。长期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实行的是绿地投资(投资建厂),主要原因应该说是中国还不具备接受企业并购的条件,资本市场建设、企业财务制度、对购并投资的认识制约着外商购并投资的扩大。
并购对投资环境有较高要求:产权交易市场有一定发育,具有规范并购行为的法律框架,企业质量相对较高,信息透明可靠。国际投资的实践表明,与其他形式的资本流动相比,外国直接投资更趋向于流向市场没有效率、机构框架质量较差的国家,因为投资者不愿依赖当地的金融市场、供货商和法律规则。
近年来,全球并购的趋势已经影响到中国,外资并购案有所上升,但占我国吸收外资总量的比重还很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7年1-11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1100家,实际使用外资1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和60%。但外资并购项目数和金额在当年吸收外资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小,仅占3%,且项目规模较小,近一半项目为中方控股,并购对象以非国有企业为主,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香港、美国、台湾是外资并购的主要资金来源地(分别占56%、8%和7%)。
并购的对象有两种,一是股权,二是资产。股权式并购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并购方式,其在操作上又有两种模式,即用现金购买股权和用股权交换股权。国际资本市场上,涉及巨额价值量的并购重组一般采用换股方式实现。资产式并购在操作上也有两种模式,即用现金购买资产和用股权交换资产,资产式外资并购使并购方可以根据自己投资扩张的需要,有选择地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
中国最早的外资并购迹象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外国投资者利用合资企业反向收购中方合作伙伴的资产或权益,或采取将中方合作伙伴改组改造等方式,实际控制该部分资产或权益。因此,如果我们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成立的众多合资企业考虑在内,国内企业向外商出让企业所有权的实践,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了。
并购和合资是两个概念,但有时候具有同样的性质。当然并购强调的是对现有企业股权的买卖,合资是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企业。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经营战略的变化,现阶段外资感兴趣的仍然是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获得相关企业的股权。目前外资通过股票市场并购模式主要包括:a股市场协议收购法人股份,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权间接控股,b股市场参股等。外资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对于规范公司重组行为,理顺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并购方式容易对我国产业形成更大的冲击。我国法律对企业并购的解释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的一个新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我国法律对外资并购行为的规范体现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国政府出台的涉及外资并购的其他法规还有《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等。
当然,抽象区分这些概念似乎与现实需要关系不大,因为它无益于降低收购的风险和成本,也无益于收购的真正实现。从增加生产能力的绿地投资转向提高企业价值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外资并购的兴起表明我国部分企业的资质开始被国际资本认可。并购方式只是现有企业所有权的转移,不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有助于改善目前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状况;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讲,通过股份的转换而吸收外资,可以使我国企业获得更多合资的机会,有利于从外资经济活动中获得相对较大的利益,有利于产生较高的溢出效应。
外商来华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逐利润,因此它必然要尽量增加其所并购企业的价值。企业并购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在东道国市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可以说,盈利是并购的唯一动力。垄断并不是并购带来的结果,但允许和鼓励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在我国投资,大跨国公司对我国某些市场形成垄断的可能性就会增强。90年代初,外资开始在竞争性行业并购国内重点企业,首选是有传统技术优势、国内市场比较广阔并且运行良好的传统企业,后来转向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及其品牌。我国利用外资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领域,约占总体利用外资规模的60%以上,并呈持续增长的势头。目前,世界上最大的10家工程机械公司已有9家全面进入我国,目标主要是并购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如外资并购徐工、厦工机械、大连电机厂、西北轴承厂等。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目的已不仅仅是占领市场,而是把我国的装备制造业纳入其全球产业链。
可以说,目前一些行业外企的市场份额集中度较高,如通信设备及计算机制造行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中有3家外商独资企业,一家外资控股企业;电梯行业排名前5位的有2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外资控股企业,1家中方控股合资企业;轮胎行业前5位的有2家外资控股企业;在化妆品、洗涤用品等充分竞争的行业,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集中度要更高些。
较集中的市场份额客观上增加了垄断的可能性,因为与跨国公司相比,国内不同产业的企业普遍缺乏强大的竞争力,一旦外资企业占据控股地位,凭借技术、资金、规模、品牌等优势,有可能实现垄断。如果外商并购造成了垄断,不但会控制国内市场,而且还容易制约内资企业、国内品牌的成长和技术进步,从而影响我国的产业发展。
从动态的角度看待我国的产业安全问题。对于“产业安全”的界定, 在不同时期,国内学者之间看法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产业安全”是指在开放的经济体系中,一个国家的特定产业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持独立的产业地位和产业竞争优势;也有学者认为,“产业安全”是指国内产业在公平的经济贸易环境下平稳、全面、协调、有序地发展;还有学者认为,“产业安全”是指国家应确保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保持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控制权。不管如何定义,“产业安全”这一概念的实质没有发生改变,即一个国家的特定产业能够在资本、技术和市场等领域保持相对优势,不受跨国资本的左右。

“产业安全”涉及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产业安全问题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安全问题都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国家的资源条件、体制基础、在世界资本市场中的地位、自身的发展目标、所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和安全环境都可以使国家产业安全问题的内涵发生变化。因此,产业安全观应该是多元化的。国际经济格局在不断发生变化,各国情况存在很大差异,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是不同的,不存在没有国家特色的产业安全战略和理论。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社会发展的目标不同,各国产业安全的战略目标多有差异。如日本产业安全保障的具体目标首先是确保资源的稳定供给;东亚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产业安全的第一要务;能源、金融和尖端技术是美国产业安全战略的核心要素。
随着新科技革命的推进,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平衡性在世界各国的贸易、金融、投资、国民收入、科技、产业结构、体制发展中都有所体现。发展中国家之间为生存和发展竞争,发达国家之间为争夺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领导权竞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构筑符合自身利益的经济秩序而竞争,企业间为市场、利润而竞争,区域之间为快速增长、贸易条件、持续发展而竞争。国际间的经济角逐和市场争夺不可避免地对各国的产业安全产生威胁。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通过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等方式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产业安全的能力。
三十年的对外开放扩大了我国国际利益的地理范围,我国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配套能力、研发投入、竞争能力等都有明显扩大和提升,但在相对比较优势原理的作用下,这种利益在不同行业之间并不是平均分配的,我们的一些产业在发展的同时,也直面一系列的风险因素,外部世界对我国产业的影响与压力越来越明显。目前,从影响全局的角度来讲,中国尚无真正被外资垄断的行业,但从目前市场状况看,外资已在多个领域深入中国市场,展示出了很强的竞争力,并且逐渐形成一定的市场控制力。随着中国外资政策的改变,这些外资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市场份额还会提升,而国内品牌的市场话语权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把对策和措施考虑得更加周全。
经济全球化给各国产业创造了提高竞争力的机会和条件,但同时也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垄断,增加了产业发展的不稳定性和潜在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需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我国的“产业安全”,这至少包涵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产业安全的关键是我们的企业要做强。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根本途径,我国的企业只有尽快地提升核心竞争力,产业安全才会有坚实基础,不能把产业发展的希望寄托在外资企业身上;二是要意识到有活力的经济体制和正确的经济决策是保证产业安全的关键,因此,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经济运行机制,正确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加强对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提高重要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整体上构筑一种开放型的国民经济运行机制是保障国家产业安全的制度基础;三是要摈弃保守和狭隘,对外资并购,不能疏于管理,但也不能过度敏感,对行业设限的领域不要泛化,因为最终的结果还是要开放竞争;四是要有全球视野,要前瞻未来。跨国并购趋势正在不断发展,不光是外商到中国投资采取并购方式,并购投资也是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因此,既要从投资吸收国的角度,又要从对外投资国的视野去制定产业安全战略。
锁定那些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及国家产业安全的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学者对“外资进入后的产业安全”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目前我们还没有一个衡量国家产业风险水平的评价体系。跨国并购充满风险,东道国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驭能力和有力的管理措施,所以将本国对于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以及审查的标准、门槛、程序等,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文规定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惯例。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对允许外资并购的产业进行了分类管理,对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安全,利用《反托拉斯法》和《反垄断法》防止外国资本进行垄断性恶意收购;对于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公司并购法》、《证券投资管制条例》进行管理;对于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或核心技术的产业,用《国家安全法》进行产业安全审核;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利用国会与相关部门的例外审核进行产业安全保护。
跨国并购,仅仅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而已,并不一定构成行业垄断,只要管理有方,并购本身也不会危及行业安全和经济安全,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在主观上不可能顾及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跨国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寄希望于通过吸收外资来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是不现实的。
并购会减少企业数量或加强龙头企业的市场控制地位,所以加强审查和监督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对重点行业、国家经济安全、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和定义,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由部门内部掌握,缺乏统一、透明、公开、可操作的产业开放边界。受此种种影响,迄今我国外资并购进展较慢,成功的案例不多,政府主管部门对一些敏感并购案吃不准,导致一些协商中的并购计划被拖延;一些正常的并购,经过媒体负面炒作、相关的业界游说后也成了关注的重点。下一步需要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准入制度,真正做到“规范先于行为存在”,把住应当把住的关,放开应当放开的限制。
研究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本钱”。产业开放带动产业升级,这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如何在产业方面实现开放的突破需要实质性的措施和步骤。产业开放的程度要和一个国家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对一个开放的经济体而言,产业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我们还未建立风险的防范措施、预警机制、信息采集、分析和政策应对体系。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是维护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应组织力量对各门各类产业进行梳理。这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在中国已开放的各产业中,外资的市场控制力如何?二是对现阶段我国产业竞争力的评估,仔细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哪些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应保留给国有企业;哪些产业已具有国际竞争力,可以开放;哪些产业需要过渡保护期,多长的保护期。第一个问题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发表的一份报告称,当前外资趋于强势而内资趋于弱势的局面正在国内形成,对中国经济安全是极大的威胁。该报告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已经开放的产业中,前5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公司控制着,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第二个问题的代表性观点是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一份报告,对于命脉行业,该报告列出了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等9个行业。而对关键领域,报告列出了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报告建议对这18个行业和领域内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要重点审查。
对上述两个问题,现在各种专家的意见非常多。从国家社科基金、各部委、省市资助的项目、专著和论文的发表、咨询及研究报告、研究人员队伍等几项指标来看,我国有关产业竞争力的研究仍显薄弱,关于产业安全的问题,我国学者尚未形成一致看法。在全球化深化的局面下,外资并购的影响有可能超出中国以往的经验和以往的分析套路的,所以需要给予密切关注。从国家的角度,应该让有关部门出面,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分析,拿出权威性的结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一定时期内国有企业应对外资并购的政策,确定中国产业开放的底线和产业安全指标体系。产业安全指标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建立相应的反危机体制。
目前制定既符合国际通行规范,又能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企业成长空间的政策体系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企业、学界对一些重大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二是在能力建设方面,除体制和政策环境的制约外,我们还缺少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三是缺乏经验。在我国,外资并购历史还很短,我们对反垄断法、反不公平竞争法、包括外资并购等一系列法律的探索才刚刚开始,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市场的管理,以及企业参与主体,都缺少经验。由于缺乏经验,立法随意而且模糊,有的凌乱而相互矛盾。一机构所发“暂行规定”,其他机构有时不认账,政策不得不经常调整。从体制上看,目前外资并购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清晰,缺乏明确的协调决策机制,信息沟通不畅,也制约了监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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